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一、《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
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债权债务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另外,还有一些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在同一个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发生债务纠纷后,双方选择处理的方式也有很多,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等。尽管相关法律已经比较完善,大家最好还是通过律师来进行维权。
上海浩锦在债权债务争议的解决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网站声明: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官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在线客服,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交通事故专家张昌伟律师设立,律所从2012年成立至今现已汇集各方面法律专家律师30多人,其大多数之前是公检法或法律界精英。经多年年快速发展现律所已具中型所规模,朝着多元化、新型化方向发展。 主要擅长业务领域: 从事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合同、金融投资、公司管理、以及各类合同纠纷,为客户提供领域 较广、涉及面较多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多年来浩锦以其孜孜的敬业精神和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众多客户认可 和赞许。建所以来,本所常年担任中联重科等一大批国有上市公司法律顾问。主任张昌伟从业数十载对交通事故、刑事辩 护、婚姻家庭有独特造诣,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咨询电话:021-66987299 1316700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