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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锦动态离婚诉讼纠纷案例-关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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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纠纷案例-关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6-02 14:08:1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2民再3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徐瑞刚,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关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99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判决准予王某与关某某离婚除外)。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袁绍国、被申请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瑞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再审人关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关某某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62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38.50元由关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亚勤
审判员  汪 毅
审判员  承怡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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