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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纠纷案例-陆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6-02 14:05:59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2民终4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增,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
毛某某辩称其不愿离婚
陆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陆某某、毛某某离婚。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陆某某、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毛某某婚前患有XXX疾病,导致二人婚后无法过夫妻生活,陆某某、毛某某在婚后半年就分房居住至今。由于长久以来夫妻关系不和谐,双方隔阂不断、日渐疏离。陆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原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原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描述。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陆某某要求与毛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现因被上诉人患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生活,致双方夫妻关系失和,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被上诉人毛某某表示不愿离婚,陆某某、毛某某均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加强沟通、交流。故对陆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陆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范勇刚
审判员 赵 炜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一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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