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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2、共同的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
3、行为具有危险性;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害行为人为两人以上,构成条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很难确定侵害者,才可以叫做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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