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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强奸罪辩护案例|李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时间:2022-02-24 12:52:2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刑初7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辩护人张昌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江文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昌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停放于本区高桥镇东街XXX号的牌号为冀D9XXXX轿车内,趁被害人胡某1醉酒之际,采用亲吻、摸胸部、抠摸阴部等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又放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公诉人当庭补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作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等,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停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东街XXX号路边的牌号为冀D9XXXX轿车内,趁被害人胡某1(女)醉酒之际,采用亲吻、摸胸部、抠摸阴部等方式,欲强行与胡某1发生性关系,后自动放弃犯罪。

2019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拨打110报警,后因故未至公安机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后翻供,在庭审中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审讯视频,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胡某2的证言笔录,相关道路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语音通话记录,公安机关的接受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造成损害,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卫民

人民陪审员  陆丽萍

人民陪审员  沈丽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梁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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